综合管理部:国防教育法

        一、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简介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5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8条。主要内容是:①国防教育的地位、方针和原则。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②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③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④学校国防教育。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采取课堂教学和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国防教育。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⑤社会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等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⑥国防教育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⑦法律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公民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国防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和加强公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全民的爱国热情,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经营部:如何检查标书及投标文件应注意的115条

标书检查表及编制标书应注意的115

 

如何检查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点检日期:  
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 确认 备注
投标文件
1 项目编号与名称 投标文件整篇项目编号与名称是否正确  
2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证明证书一致  
3 投标文排版 检査文本格式、字体、行数、图片是否模糊歪斜,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辑:  
4 投标文件目录 投标文件目录是否完整,页码是否更新  
5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对照目录进行逐项检查  
6 投标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 页码、页眉、页脚 有无重页和缺页  
8 报价 注意货币单位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按招标文件要去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报价没有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纸质版、电子版、上传应都一致

□ □ □  
9 预算书 预算书符合招标文件“预算书”的范围、数量,符合清单/预算编制的要求。  
10 资质文件检查 顺序及完整性检査、有无复印不清楚或歪斜,检查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11 营业执照、资质、质量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合格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与招标项目一致,注册资金和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12 总工期 总工期(总进度)响应、权利义务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4 偏差表 没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偏差内容  
15 项目经理资格 满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6 施工业绩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7 工期(关键节点)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8 工程质量 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  
19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现定  
20 其他否决投标条件 没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的内容  
  分项检查
1 开标文件 按照投标函格式要求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

投标函中投标金额大小写检査;

单价与总价金额是否正确;

其他:

□ □ □  
2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金额是否符合要求;  
3 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

商务标书完整性检査;

商务标书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査企业资质齐全、有无过期;

检查投标人员信息、证件对应;

其他:

□ □ □ □ □ □  
4 技术部分 按照技术部分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

施工要机械安排

施工范围、施工概况

施工组织方案、现场组织机构

安全保障体系及措施

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

本工程特点施工经历、同规模主体施工经历施工总平面布置

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项目经理情况

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

主要劳动力组织计划

其他:

□ □ □ □ □ □ □ □ □ □ □ □ □  
5 电子光盘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检查所需导入文件,三台电脑是否可以读取; 光盘正面填写信息是否正确; □ □  
投标文件封装和签字、盖章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检查 每页检查有无签字和盖章、签字 是否正确,是否和授权人相符  
2 封装方式及密封纸张检查 检查封装方式、封装纸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 封装包检查 是否按要求分装(正副本是否分开)

封装包数量__包

□ □  
4 投标文件份数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写上正本和副本、标书要求是_正_副(电子版_ 份)。  
5 项目编号与名称 投标文件整篇项目编号与名称是否正确  
6 人员名称 授权委托人、投标人名称、  
8 密封袋封面 是否按照内封、外封要求填写信息  
9 签字、盖章检查 检查投标文件内需字、盖章处 是否签字、盖章  
10 密封袋(暗本)特殊要求检查 检查招标文件对暗包的特殊要求  
文件签署
1 文件签署 (1)投标函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 (2)其他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3 (3)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未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 □  
4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5 (5)投标文件使用投标专用章替代单位公章,缺少投标专用章具备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  
6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是否加盖骑缝竟,骑缝章是否覆盖每页;  
8 密封袋封面 是否按照内封、外封要求填写信息  
9 签字、盖章检查 检查投标文件内需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开标现场准备文件
1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 是否携帯  
2 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 是否携帯  
3 投保保证金递交函原件 是否携帯  
4 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 是否携带  
5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是否携帯  
6 开标时间地点 是否通知  
标书验结果: A、 可以送出口        B、 重新修改口

修改原因:

 

 

编制标书115个注意事项

 

一、封面

1、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一致,文字打印是否有错字。

2、封面标段、里程是否与所投标段、里程一致。

3、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照规定签字或盖章,是否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与资格审查时的单位名称相符。

4、投标日期是否正确。

 

二、目录

5、目录内容从顺序到文字表述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6、目录编号、页码、标题是否与内容编号、页码(内容首页)、标题一致。

 

三、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7、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8、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

9、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11、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12、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四、修改报价的声明书(或降价函)

13、修改报价的声明书是否内容与投标书相同。

14、降价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或单独递送。

 

五、授权书、银行保函、信贷证明

15、授权书、银行保函、信贷证明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

16、上述三项是否由法人正确签字或盖章。

17、委托代理人是否正确签字或盖章。

18、委托书日期是否正确。

19、委托权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单位公章加盖完善。

20、信贷证明中信贷数额是否符合业主明示要求,如业主无明示,是否符合标段总价的一定比例。

 

六、报价

21、报价编制说明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繁简得当。

22、报价表格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子目排序是否正确。

23、“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编制人、审核人、投标人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24、“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综合报价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26、“综合报价表”的单价与“单项概预算表”的指标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综合报价表”费用是否齐全,特别是来回改动时要特别注意。

27、“单项概预算表”与“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的数字是否吻合,工程数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一致,是否有算术错误。

28、“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是否有偏高、偏低现象,分析原因,所用工、料、机单价是否合理、准确,以免产生不平衡报价。

29、“运杂费单价分析表”所用运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符合调查实际。

30、配合辅助工程费是否与标段设计概算相接近,降造幅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与投标书其他内容的有关说明一致,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报价资料是否准确、齐全。

31、定额套用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施工方法一致,机具配置尽量与施工方案相吻合,避免工料机统计表与机具配置表出现较大差异。

32、定额计量单位、数量与报价项目单位、数量是否相符合。

33、“工程量清单”表中工程项目所含内容与套用定额是否一致。

34、“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采用Excel表自动计算,数量乘单价是否等于合价(合价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合计项目反求单价,单价保留两位小数。

 

七、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

35、投标书承诺与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吻合。

36、承诺内容与投标书其他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37、承诺是否函盖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招标单位的意图。业主在招标文件中隐含的分包工程等要求,投标文件在实质上是否予以响应。

38、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承诺的内容是否逐条承诺。

39、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是否确认了全部内容和全部条款,不能只确认、承诺主要条款,用词要确切,不允许有保留或留有其他余地。

 

八、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

40、工程概况是否准确描述。

41、计划开竣工日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工期安排与规定,分项工程的阶段工期、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工期提前要合理,要有相应措施,不能提前的决不提前,如铺架工程工期。

42、工期的文字叙述、施工顺序安排与“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是否一致,特别是铺架工程工期要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安排,以免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

43、总体部署:施工队伍及主要负责人与资审方案是否一致,文字叙述与“平面图”、“组织机构框图”、“人员简历”及拟人职务等是否吻合。

44、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工艺是否匹配。

45、施工方案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有关承诺是否一致。材料供应是否与甲方要求一致,是否统一代储代运,是否甲方供应或招标采购。临时通信方案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有要求架空线的,不能按无线报价)。施工队伍数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配置。

46、工程进度计划:总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键工程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7、特殊工程项目是否有特殊安排:在冬季施工的项目措施要得当,影响质量的必须停工,膨胀土雨季要考虑停工,跨越季节性河流的桥涵基础雨季前要完成,工序、工期安排要合理。

48、“网络图”工序安排是否合理,关键线路是否正确。

49、“网络图”如需中断时,是否正确表示,各项目结束是否归到相应位置,虚作业是否合理。

50、“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中工程项目是否齐全:路基、桥涵、轨道或路面、房屋、给排水及站场设备、大临等。

51、“平面图”是否按招标文件布置了队伍驻地、施工场地及大临设施等位置,驻地、施工场地及大临工程占地数量及工程数量是否与文字叙述相符。

52、劳动力、材料计划及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表是否齐全。

53、劳动力、材料是否按照招标要求编制了年、季、月计划。

54、劳动力配置与劳动力曲线是否吻合,总工天数量与预算表中总工天数量差异要合理。

55、标书中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描述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标书要求,采用的数据是否与设计一致。

56、施工方法和工艺的描述是否符合现行设计规范和现行设计标准。

57、是否有防汛措施(如果需要),措施是否有力、具体、可行。

58、是否有治安、消防措施及农忙季节劳动力调节措施。

59、主要工程材料数量与预算表工料机统计表数量是否吻合一致。

60、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表中设备种类、型号与施工方法、工艺描述是否一致,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实施需要。

61、施工方法、工艺的文字描述及框图与施工方案是否一致,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安排的工艺描述是否一致;总进度图与重点工程进度图是否一致。

62、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的叙述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叙述是否一致。

63、投标文件的主要工程项目工艺框图是否齐全。

64、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与设计单位的建议方案是否一致,理由是否合理、充分。

65、施工方案、方法是否考虑与相邻标段、前后工序的配合与衔接。

66、临时工程布置是否合理,数量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及招标文件要求。临时占地位置及数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7、过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与招标文件及设计意图是否相符。

 

九、工程质量

68、质量目标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是否一致。

69、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措施“创全优目标管理图”叙述是否一致。

70、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运用ISO9002质量管理模式,是否实行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制。

71、技术保证措施是否完善,特殊工程项目如膨胀土、集中土石方、软土路基、大型立交、特大桥及长大隧道等是否单独有保证措施。

72、是否有完善的冬、雨季施工保证措施及特殊地区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十、安全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73、安全目标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企业安全目标要求口径一致。

74、确保既有铁路运营及施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投标书是否附有安全责任状。

75、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

76、安全保证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安全工作重点是否单独有保证措施。

77、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文明施工措施是否明确、完善。

 

十一、工期保证措施

78、工期目标与进度计划叙述是否一致,与“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是否吻合。

79、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二、控制(降低)造价措施

80、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有此方面的措施(没有要求不提)。

81、若有要求,措施要切实可行,具体可信(不作过头承诺、不吹牛)。

82、遇到特殊有利条件时,要发挥优势,如队伍临近、就近制梁、利用原有大临等。

 

十三、施工组织机构、队伍组成、主要人员简历及证书

83、组织机构框图与拟上的施工队伍是否一致。

84、拟上施工队伍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及“平面图”叙述一致。

85、主要技术及管理负责人简历、经历、年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标准,拟任职务与前述是否一致。

86、主要负责人证件是否齐全。

87、拟上施工队伍的类似工程业绩是否齐全,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8、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历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出生年月日及授予职称时间相符,其学历及工作经历是否符合实际、可行、可信。

89、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中各岗位专业人员是否完善,符合标书要求;所列人员及附后的简历、证书有无缺项,是否齐全。

 

十四、企业有关资质、社会信誉

90、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安全资格、计量合格证是否齐全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1、重合同守信用证书、AAA证书、ISO9000系列证书是否齐全。

92、企业近年来从事过的类似工程主要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3、在建工程及投标工程的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是否相符。

94、财务状况表、近年财务决算表及审计报告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清晰。

95、报送的优质工程证书是否与业绩相符,是否与投标书的工程对象相符,且有影响性。

 

十五、其他复核检查内容

96、投标文件格式、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97、投标文件是否有缺页、重页、装倒、涂改等错误。

98、复印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如有改动或抽换页,其内容与上下页是否连续。

99、工期、机构、设备配置等修改后,与其相关的内容是否修改换页。

100、投标文件内前后引用的内容,其序号、标题是否相符。

101、如有综合说明书,其内容与投标文件的叙述是否一致。

102、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承诺的内容是否逐条承诺。

103、按招标文件要求是否逐页小签,修改处是否由法人或代理人小签。

104、投标文件的底稿是否齐备、完整,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建立电子文件。

105、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格式密封包装、加盖正副本章、密封章。

106、投标文件的纸张大小、页面设置、页边距、页眉、页脚、字体、字号、字型等是否按规定统一。

107、页眉标识是否与本页内容相符。

108、页面设置中“字符数/行数”是否使用了默认字符数。

109、附图的图标、图幅、画面重心平衡,标题字选择得当,颜色搭配悦目,层次合理。

110、一个工程项目同时投多个标段时,共用部分内容是否与所投标段相符。

111、国际投标以英文标书为准时,加强中英文对照复核,尤其是对英文标书的重点章节的复核(如工期、质量、造价、承诺等)。

112、各项图表是否图标齐全,设计、审核、审定人员是否签字。

113、采用施工组织模块,或摘录其他标书的施工组织内容是否符合本次投标的工程对象。

114、标书内容描述用语是否符合行业专业语言,打印是否有错别字。

115、改制后,其相应机构组织名称是否作了相应的修改 。

 

市场经营部:盘纤的好与坏

在通信,有一门艺术,叫盘纤!

很多人都知道

光纤是现代信息生活的血脉

一根如头发丝大小的玻璃纤维

承载了无数通信业务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伴随现代光纤通信而生的

还有一项工作叫

盘纤

好的盘纤赏心悦目

简直就是一门艺术

但是

也有盘纤惨不忍睹

简直就是一个

鸟窝

光纤是脆弱的

弯曲角度过大将使光纤受损甚至折断而导致通信中断

光纤的连接要经过多个接头盒

通信工程师们在接头盒完成光纤接续后

需将一根一根光纤盘绕

使之不能出现弯曲角度过大而影响正常通信

并要求盘纤美观整洁

以便于日后维护

因此

鸟窝式的盘纤

是不能出现的

要盘好纤

是一项极其考验耐心的细致活

容不得半点马虎

盘纤前要做好光缆和尾纤的预处理工作

先开拨光缆和尾纤

关键要计算好预留长度

再熔接光纤

光纤熔接成功率非常重要

因为一旦熔接失败就必须重来

从而导致预留长度参差不齐

弄得满盘不理想

科学的盘纤方法

可使光纤布局合理

附加损耗小

经得住时间和恶劣环境的考验

可避免挤压造成断纤现象

盘纤是一门技术

也是一门艺术

正是这些细小而脆弱的光纤

拉近了现代人的时空距离

正是这些耐心细致的通信人

为我们连通了世界!

市场经营部:通信线路工程简介

一、通信光缆工程简介

通信光缆工程主要分为架空光缆工程、直埋光缆工程、管道光缆工程、水线光缆工程和海底光缆工程。

光缆长度较长一般光缆的标准制造长度为2km,光缆敷设时,不要随意切断光缆,增加光缆接头。

光缆抗张能力较小
当光纤承受的拉力超过它的抗拉极限时,就会断裂。光缆的结构中增加了加强构件,光缆所需的抗张强度,主要由加强构件来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牵引力不能超过光缆允许的额定值,使光纤尽量不产生拉伸应变。光缆所允许的牵引力,根据光缆制造程式的不同具有不同的额定值,在施工时必须注意这点。一般光缆的抗张力为100~300kg。
光缆直径较小,重量较轻
光纤的连接技术要求较高,接续较复杂
光纤的接续,它需要在高温下,将光纤端面熔融,然后靠石英玻璃的粘度而粘合在一起。因而,在连接时需用的机具就较为复杂,而且技术要求比较高 。

 

二、架空光缆安装规范

电杆安装

施工工序

线路建设

拉线、吊线接续

接头盒使用


光缆入户

三、管道光缆安装规范


根据材料管道可分为:混凝土管塑料管钢管铸铁管石棉水泥管陶管……
较多采用用塑料管

塑料管特点:质量轻 管壁光滑 接续简单 水密性好 耐腐蚀性好 绝缘性能好 运输方便 耐寒性较差 热稳定性差 价格较高

管道施工

管道坡度

人手孔

布缆


四、光缆线路验收标准

管道光缆①手孔内的光缆应采用蛇形软管(或软塑料管)保护,敷设后的光缆应紧靠人手孔壁,并用塑料扎带绑扎在托架上或按设计要求处理;同时要保证光缆在手孔内的走向平滑,无交叉扭转现象。
②光缆一般在基站引上井内预留15米,如果引上井已有较多旧光缆预留,则本次的预留光缆往前一个手井进行预留;直线段每隔500米左右预留15米;接头井预留15米;线路经过大桥或下水道增加一处预留15米;对预留的光缆按规定使用扎线进行绑扎固定。
③手孔内,在光缆出喇叭口约35CM左右各挂一块光缆标识牌;光缆预留处、接头处亦需各挂一块光缆标识牌。
④管道光缆接头盒在人(手)孔内,离井口20-30公分左右的位置,接续盘面与地面水平;接头盒用膨胀螺栓固定;光缆预留圈固定在井壁一边上;接头盒安装及余缆盘留位置不应影响人孔中其他光缆接头的布放。
⑤在光缆出子管孔15cm的长度内,不允许出现弯曲的情况。
⑥子管敷设要按各地市要求采用三色或四色满容量敷设,多根子管按颜色顺序排列全路径一致,子管在井内出孔(PVC大管孔)不超出10厘米处截平,并套上塞鼓,不敷设光缆的空子管要套上子管端帽。
⑦对敷设光缆穿过铁路、公路、河流、沟渠、地下其它管线等障碍物时要作出具体的位置标示或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人井位置要安全。
⑧核对管道路由走向及长度是否与图纸相符。
⑨验收时发现有人井、井圈损坏,井盖丢失、标桩不齐等附属设施不足等问题,要在验收报告或会议中提出,并制定整改计划。

 

90*120直通手井

60*90直通手井

 

架空光缆①核对杆路走向、电杆拉线(撑杆)埋设位置、杆高杆距、拉线程式、光缆接头位置、余留光缆位置、杆路总长度等与工程设计是否相符 。②经电杆处光缆必须有一定弯度(并且套软管保护——视设计而定),角杆位置光缆必须套塑料软管保护 。③架空引上引下处要绑扎牢固,并用钢管(要求2.5米以上)作保护 。④架空光缆与电力线交叉、平行(没达到规范的要求隔距)的地方必须用三线交叉保护套管作绝缘保护 。⑤架空光缆跨过车辆通过的路口,必须保证过路高度达到7米以上,并在吊线上悬挂注意安全的标识或标志牌;近路电杆、拉线影响线路及交通安全,要做反光标识处理,有条件的要砌电杆护墩保护。⑥连同光缆一同建设的杆路要求电杆不得有严重歪斜、走标,杆身不得破裂、露筋。⑦拉线要对角深位置、地锚出土不大于0.5米。⑧挂钩均匀、不走位,吊线垂度符合规范,光缆与吊线无交叉。⑨光缆接头安装牢固,余留绑扎整齐美观,符合设计要求。⑩每隔一条杆或按设计要求在杆上光缆上绑挂标志牌,牌的内容要求与管道光缆的一样,在进出局的500米以内,在每根架空杆上光缆绑挂标志牌。

进局光缆

⑪光缆进出进线室有符合规定的预留(一般规定预留为15米),走线架(槽)上光缆绑扎整齐、安全、美观,无交叉,无悬空,光缆在每层楼内与其它光缆走线分开、转弯、穿墙、进配线架处要挂标志牌,转弯处要用塑料纤维管包扎保护,多条缆线排列布放时,同一点并排挂牌 。

⑫楼层走线架(槽)及机房走线架上不得有光缆余留。

⑬出局的第一个接头盒要断开加强芯的电气连接。

⑭光缆途经楼层或间墙处要用防火泥或其它符合设计的材料进行防火防鼠堵塞。

 

成端接头要求①光缆配线架(ODF)必须安装牢固、整齐,光缆开剥段到熔接盘必须软管保护,光缆纤芯熔接盘摆放稳固,纤芯熔接点在热缩保护管内中心位置,纤芯盘纤整齐无损伤②光缆交接箱:光缆施工完毕,必须对光交箱的光缆进出口用胶泥等物品进行堵塞;光缆在光交箱内必须用钢箍固定,不能用塑料扎带代替;从光缆开剥端至终端盒部分的光纤用塑料软管过渡连接,走线要合理美观。 ③在连接器旁要贴上打印好的光缆名称标签(起始各终点站名及芯数、长度),光纤耦合器卡口要安装整齐、牢固,连接盒内的裸纤要穿小软管到熔接盘并绑扎好。 ④光缆接头盒要安装牢固、绑扎整齐,不能有漏水现象; ⑤光缆终端金属加强芯接地要求:ODF架光缆成端处的金属加强芯及金属铠装层必须良好接地。⑥ODF架内尾纤布放整齐、安全,纤芯编号准确,备用纤芯尾纤连接器要盖好端帽防尘。

传输性能指标

①测试方式:用光源光功率计测试总损耗值,用后向散射仪(OTDR)测试光缆平均损耗、接头损耗等;

②单模光缆全程平均损耗要求:在1550nm波长下平均衰耗为0.25db/km,在1310nm波长下平均衰耗为0.36db/km;

③单模光缆中间接头损耗:散状光缆每纤损耗在0.08db以下,带状每纤损耗在0.1db以下,最大不超过0.15db。

④光缆纤芯成端损耗:每纤芯损耗包括活动耦合器在内应不大于0.5db。

⑤光纤中继段衰减平均值(用光源光功率计测试)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指标,光纤后向散射曲线应符合要求(用OTDR打印曲线)。

线路验收标准①光缆线路埋深达不到标准要求;②部分线路路由选择不合理,部分路由需要迁移;③沿桥架挂的线路两边,基本暴露在外,没有防护措施,存在盗割火烧的隐患;④线路隔距达不到要求,三线交越保护存在安全隐患;⑤联合管道线路由多家运营商合建,移动线路混合其中,光缆、管道线路零乱;⑥杆路、管道、光缆的机械、电气性能达不到要求。号杆、标示等规范不统一;⑦光缆线路过路高度达不到要求。